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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吴英无罪 法官要么辞职要么自杀

她没有犯任何罪,她不仅没有犯集资诈骗罪,也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也不应该被判处任何刑罚。有人说,她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可以考虑无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前提是认为她是有罪的,如果不是犯的集资诈骗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反对这种看法。

“吴英案”很有可能对中国的民间借贷甚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我想就这个案子及其涉及到的制度问题说三点内容。

第一,我认为,吴英是无罪的,她没有犯任何罪,她不仅没有犯集资诈骗罪,也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也不应该被判处任何刑罚。有人说,她不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可以考虑无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前提是认为她是有罪的,如果不是犯的集资诈骗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反对这种看法。

其实,吴英的所作所为无非是从一些亲戚朋友手里借钱来做企业。这种行为何错之有?为什么在一个社会当中只允许政府或者官方来“集资”?为什么其他人集资就叫“非法”?为什么政府开办银行不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民间借款办企业就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无法是它贴着民间或者官方的标签。但我们不能说,因为你是民间就违法,因为它是官方就合法。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有契约自由,如果吴英的当事人是自愿借钱给她的话,那就是自愿交易,不干涉任何人的事,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政府不应当也无权干涉。

在我看来,中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违反宪政和法治的,侵犯了人们的契约自由,应该从刑法中删除,与市场经济社会格格不入。

就死刑问题而言,对于这样一个案件适用死刑是不可思议的。众所周知,即便是那些仍然支持死刑的个人或者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基本上只适用于故意杀人的案件当中,对于经济类的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但中国刑法中有大量的罪名,大量跟经济相关的犯罪都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罪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我反对死刑,当然也反对在这个案件当中适用死刑,因为吴英没有犯任何罪。当然,对于死刑的废除也许是漫长的过程,不妨先从经济类的犯罪开始。

第二,吴英是金融垄断与管制的牺牲品。中国金融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垄断和管制。在历史上民间都可以举办金融,为什么1949年以后变成了只有政府和官方才可以开办银行?大家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会发现,那里有大量的私人银行,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是私人的,不管是美国还是瑞士这样的地方。所以,要想很好地解决吴英案以及将来很多可能被判集资诈骗罪的案件,金融制度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它的方向就是市场化、民营化,银行私有化,让私人来办银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一旦人们达到这样的条件或者满足这样的要求,都可以开办银行。也就是说,要让民众拥有或者恢复他们开办银行的自由,而不是只有官方或者政府才可以开办银行。

第三,吴英案是政府权力没有边界的结果,也是宪政和法治没有确立的结果。在宪政或者法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为了避免吴英案以及大量的冤假错案,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这是宪政与法治的核心。从吴英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边界是无限的,它几乎可以做任何事情,并且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朝令夕改,比如金融方面的政策、规则等,不断地在改。最近这几年我们在讨论和关注金融危机,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讲,金融危机恰恰是政府不当管制的结果,而非金融太自由。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政府都在不断地插手金融,不断地干预,结果危机频发或者加剧。政府通常是以宏观调控之名行微观干预之实。

为了建立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必须走宪政和法治的路子。中国声称要搞市场经济,但没有宪政和法治的保障是很难搞起来的,因为要想让市场经济能够确立并得以运作的话,首先财产权得有保障,人们的财产要安全;其次,契约自由要有保障。而这两点都离不开宪政和法治,离不开有限政府的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约束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分权。现在中国政府最大的特点就是集权太严重。要想走向有限政府就要进行双重的分权,包括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分权,横向的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尽管有些人反对三权分立,但反对就意味着要搞专制。纵向的分权是搞联邦制,中央和地方分权。只有这样的双重分权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人们的契约自由。

只有确立了宪政和法治,有效约束了政府的权力,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吴英案”以及类似的案件才有可能减少,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才有可能长期且可持续,也才有可能出现真正的企业家。当然,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是非常困难的,不仅企业家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来,每个人都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从自己做起。如果你是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做出不公正的裁决。如果你被迫做出不公正的裁决,你要么辞职,要么自杀,没有别的选择。作为学者,主要任务是要呼吁,要关注。即使一个普通人也要参与其中,不要觉得今天没有殃及到自己,有一天完全可能会殃及到你,如果不是这样的非法集资罪名,它可以给你安一个其他的罪名。总之,对于宪政和法治的确立,对于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每个人都负有责任。“吴英案”或许是整合企业家、法律人以及普通公众的适当案例,大家不妨从这个案例开始来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进行抗争。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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