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上宪法的两条对公、私财产的保护的提法天壤之别,为什么对公、私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能同时提“神圣不可侵犯”呢?

当下,有一种令人担心的现象:民有经济的老板把资产往外转移(与境外投资不同),这几乎成了众人皆知的常态。这些老板准备一旦国家有风吹草动就随时走人。

这一现象的实质是对自己和自己的财产在国内的安全没有信心,是对我们党对民有经济政策没有信心,这不但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而且从长远看是可怕的。

我们应当采取对策,稳定私有资本持有者的心,稳定私有资本。

第一、必须从理论上承认民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份,而且应加载宪法和法律。

查阅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人在重要大会上的讲话中,没有承认民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宪法中把民有经济排除在国家经济基础之外!这难道不是我们理论界、法律界、政界应当思考、研究和解决的根本问题吗?请问:民有经济不列入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那么,它是什么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呢?这问题不是很大吗?

第二、在公、私经济的法律保护上,应当放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可是,从宪法到法律,民有经济总是低人一等,这既不科学,也不公正。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上宪法的两条对公、私财产的保护的提法天壤之别,为什么对公、私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能同时提“神圣不可侵犯”呢?

下面我们再研究一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提法是否科学。“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宪法规定,从字面上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从法理上看,问题就大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原则,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即除了认定是有罪的之外,都被认定是无罪的。在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中加上“合法的”三个字,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原则就变成了“有罪推定”原则。这等于把我们国家的司法原则完全推翻;私有财产是有原罪的,只有被法律认定是“合法的”,才能予以保护!否则不予保护!按宪法规定,从法理上讲,就该如此解释。但是,第一认定私有财产都有原罪性质,不科学;第二,依法一个个去认定私有财产是否合法,然后,“合法的”才去保护,不可能;第三、最重要是改变了我国的司法原则,不可取。

我们再从民有与国有经济的比较看:国有财产也有合法的与不合法之分,那么,为什么在法律明文中没写明“合法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很显然,在宪法规定中,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把私有财产看作比公有财产低人一等!

在“私有财产”前不用附加词“合法的”三个字,人们也一定不会误解,宪法绝不会保护有罪的或不合法的私有财产。

在法律面前公、私财产平等,是我们从认识、理论到实践都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第三、对公、私企业制订相同的行业准入标准,是十分必要的,现行政策中对私有企业存在很多歧视和限制政策是不适当的,应当取消。

第四、国家立法,不再以不同所有制为依据制订不同的法律。而应该依据企业的不同组织形态分别立法。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和合伙公司等分别立法。避免从法制建设层面造成对私有企业的不公平。

实施上述举措,不仅会大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切实扩大就业;而且对稳定民心,使国家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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