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保护投资者最重要
所谓融资,就是一部分人出钱,另一部分人花钱。为什么要保护投资者?理由很简单,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有人愿意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花。在任何一个国家,当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资本市场是早晚都要出问题的。
保护投资者的一个办法是法律赋予投资者一定的控制权。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光要转让未来企业的一部分收益权,还要转让未来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护小的投资者就成为一个难题。要使小股东也能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需要有《公司法》的保证。
同样,银行或者债权人把钱交给企业后,得到的除了对企业的收益权,还得到了对企业的破产权。假如企业无法还钱,控制权就属于债权人了。这属于《破产法》解决的问题。《破产法》也同样面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
设想企业贷款2000万元,应该还2000万元,但现在只剩下1000万元了,怎么办?只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银行现在马上把企业卖了,讨回1000万元;第二种可能是再给企业追加1000万元,这个企业就有可能搞好,过了两年后有可能变成了2500万元,这样的话,作为债权人是划得来的。从事后的角度看,银行也应该这样干。但麻烦的是,如果企业的经理知道银行会兜着,那他事前就没有积极性好好干了。这就是道德风险。
银行时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境,考虑到事后的效率就可能会损害事前的效率,对企业经理就没有约束。反过来说,有时候为了对经理形成事前约束,就得损害事后的效率。
显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本身也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不是所有者。假如企业出现了坏账,如果把这个企业清盘,银行的坏账也就出来了;而假如说再给企业贷点款,那么一时大家还看不出问题来,于是具体操作者就更有积极性去掩盖问题,办法就是追加新的贷款使旧的问题不暴露出来。这问题在全世界都存在。
由于信息不对称,买未来收益权的人,无论股东也好、债权人也好,都要求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是对大量的外部投资者来讲,直接的控制是不可能的,于是就要求有更有效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如果企业想要得到资金,那就必须有保护出资人的法律。
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怎么发展,与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有关。
国外有学者按照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将49个国家分成四类:第一类是英国普通法;第二类是北欧法;第三类是德国法;第四类是法国法。
在四类国家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依次递减的。英国法对投资者保护得最好,德国和北欧介乎之间,法国最差。如果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最高分是4分,那么法国法的保护是1.58,英国法的保护是3.11;对董事权力的限制,最高分是5分,英国法是3.39,法国法只有1.76。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是德国法系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属于英国法系。
这项研究证明,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让我列举几个指标说明这一点。
上市企业由企业经理、董事长等人持有的股票叫内部股票;另一部分是由外部人持有。第一个指标就是外部股票的价值占国家GNP的比率;第二个指标是每100万人口拥有的上市公司;第三个指标是一年内新上市公司的数量;第四个指标是私人企业的债务占整个GNP的比例。
英国法系国家公司外部股占国家GNP的比例是60%,其中英国是100%,美国是56%;而法国法系国家只占21%,特别是意大利只占8%。在每100万人拥有的上市公司数这一指标里,英国法系的国家是35.45;而法国法系的国家只有10个上市公司,其中意大利每100万人只有3.9个上市公司。每100万人在1996年7月到1997年6月一年间新的上市公司的数量,英国法系国家是2.23个;法国法系国家0.19个,而意大利是0.31个。私人公司的债务占GNP的比率,英国法系是68%;法国法系是45%。
从此得到一个信息,英国普通法系国家公司的融资成本更低,特别是比法国法系要低得多。道理很简单,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投资者越有信心,要的价格也就越低,企业也就越愿意从外部找资金。而法律保护越不充分,别人拿出钱的时候要价就越高,融资成本就会越高,企业也就越不愿意去融资。
有不少中国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梦想上海可以超过香港,成为亚洲的金融中心。这个梦想能否变成现实,主要不取决于硬件设施,而取决于法律制度。除非上海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否则,梦想永远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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