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敬平:反人类罪与“门面工程”

| 2012/03/04 | 2 条评论

1968:如果他们说的是真的

1968年某月某日,广西自治区蒙山县的某个村庄,一个生产队长路过一片菜园地,对正在锄地的邻居,欲语还休地说,天气不好,注意啊。他的邻居,一个出身地主或者富农的中年男子,觉得这个生产队长很奇怪:天气分明很好嘛。

这个生产队长,再也没说什么,匆匆走了。

此前,生产队长参加了大队,也就是今天的行政村,召开的杀人大会。会上,大队干部讨论通过了一个针对“四类分子”的杀人名单。四类分子,是一个政治词汇,一个可以决定命运的政治身份,始于1950年夏天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份决定,毫不留情地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列为革命的对象,需要打击的对象。文革当中,不仅他们本人要被革命,被打击,他们的子女有时也被列为被革命、被打击的对象。

回家的路上,生产队长很痛苦,他的地富邻居,为人老实,勤奋肯干,几十年来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不忍心看见他的血光之灾。然而,杀人会议纪律严明,谁走漏风声就杀谁,懦弱的他,只能壮着胆子,跟邻居瞎扯了一句天气。

没有领会生产队长言外之意的这个地富,很快被民兵们杀害了。更为残忍的,是斩草除根的杀害,三个孩子,最小的还不满周岁,也被民兵们杀死了。这个地富的妻子,因为是贫农出身,得以幸免于难。

这个生产队长有一本秘密日记,里面记载了大队杀人的暴行。

这件杀人凶案,是我在网上看到的,署的是一个作家的名字。该作家说,这个案子是他亲自采访的。这个作家还说,这个当时不过13万人口的小县,文革中杀绝137户。

我去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查找这个案例,没有查到历史学者的研究,不但这个案例查不到,关于文革中广西杀人的研究文章,寥若晨星。热闹的是互联网,“百度”一下,广西文革大屠杀的链接长篇累牍。因为没有可靠的信源,我不敢相信这个案例,以及这个案例背后,针对四类分子的杀戮,是不是真的。

如果对四类分子斩草除根的案例是真的,那么这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反人类的罪行。纳粹党对犹太人的杀戮,日本人对南京人的屠杀,不自觉地让我们陷入一个认识的误区,好像反人类罪只会发生在战争之中,发生在敌国之间。其实不然,自从“反人类罪”作为国际罪行的一个概念,闪现于《纽伦堡宪章》以来,人类对反人类罪的认识,已经超越了战争,超越了国界,人们普遍认为,出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原因,根据某个国家或者某个组织所拟定的政策,对集体特征殊为明显的某些群体,所发动的有系统的成规模的迫害与谋杀,即使发生在和平时期,发生在本国的大地上,仍然是一种国际罪行,因为,这些罪行已经侵害了人类整体的尊严。

如果网上流传的包括但不限于广西的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是真的,当年尚在人间的充当刽子手或者帮凶的人们,应该站出来道歉。据说,1983年广西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给四类分子平反的时候,那些杀了地富和地富三个儿子的凶手们,提着一只鸡,或者一只鸭,去敲本文开头所说的那个地富妻子的门,磕头赔罪。苟活下来的女人不愿意接受他们的赔罪,有关部门有关人士给她做思想工作。

在我查阅的资料中,广西在文革期间非法杀害了包括四类分子及其家人在内的8万多无辜平民,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时被判死刑的不过20余人,被判有期徒刑的不足2000人,余下受到责罚的47617人,所受处分不过是轻描淡写的党纪、政纪处分。

“这都是那个荒谬的年代的错,杀人不怪刽子手,这些罪行都是小范围内的组织决定的,他们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应该由组织来承担。”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组织应该担起罪责,但那些同意、帮助、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也不能逍遥法外。正如60多年前国际法庭审判个人时所说,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犯下的,而不是抽象的组织做出来的,只有处罚执行了这些具体规定的个人,才符合罪责刑相当的原则,才能佐证藏在人们心灵深处的公理。

迄今,我国既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庭罗马公约》,也没有在国内法中规定反人类罪的罪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尽早牵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这是一个主张和平崛起的大国理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防止我们的国家重蹈覆辙的自我警示。

1969: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

午夜时分,闻听一个死去的烈性传染病患者即将火化,河南开封东郊火葬场的工人们赶紧备好消毒剂。如果不是军人的戒严,这个人的火化,将与无数死于乱世的人们别无二致。然而,骨灰寄存证并未说明他的与众不同:

死者:刘卫黄;职业:无业;死因:病死。

很多年以后,我们得知,这个送往火葬场时,脚还露在车厢外头的古稀老者,就是刘少奇,他有个令人惊愕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他于1969年11月12日早晨6时许告别这个世界。此前不足一个月的时间,病入膏肓的刘少奇,被送往河南开封。此前不足一年的时间,中共中央在全会上,通过了将他“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

自从文革帷幕拉开,毛泽东发出“炮打司令部”的大字报,刘少奇以悲剧谢幕的结局已经注定。他开始认错,写检讨,接受批斗,有人揪他的头发,有人摁他的头,有人让他给红卫兵漫画鞠躬。有一天,不堪羞辱的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主席的身份,抗议那些折磨他侮辱他的人。我不是历史学家,无从考证刘少奇之死的细节,可以肯定的是:他遭到了政治迫害,丧失了人身自由,宪法没有保护好国家主席。

刘少奇受到批斗的时候,1954年制定的宪法,俗称五四宪法,名义上仍然有效。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第二章“国家机构”中规定,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

刘少奇的遭遇让宪法无比难堪。看上去,作为国家机构的国家主席权力很大,却连免于人身侵害的权利都没有。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用老百姓的话来说,要宪法有什么用?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必须回答的问题。换句话说,公民为什么需要宪法?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说说宪法是什么。宪法是500多年前西方思想家们的智慧结晶,思想家的理论过于玄奥,我且以大白话报告一二。宪法就像一份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的合同,甲方是一个又一个公民,乙方是政府。在这份合同草拟之前,公民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各自为战,彼此混战,很累,与其互相争斗,不如合作共荣,组成一个政府,为了大家的公共利益,齐心协力跟洪水斗、跟野兽斗、跟异族斗。大家彼此承诺,我不侵犯你的自由和权利,你也不侵犯我的基本权利,就这样,政府成立了。但是,政府和人一样,有可能是好人,也有可能是坏人,今天是好人,明天有可能变成坏人,怎样保证政府始终是个好人,始终为了公共利益效劳呢?公民们合计,我们每个人跟政府签署一个合同,我们同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向政府缴纳保护费,在政府的旗帜下共同追求美好的生活,但是,政府得承认权力来源于我们这个大前提,还得向我们承诺,政府会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运营,保障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侵犯。字签了,合同生效了,宪法就诞生了。

人类历史上,最早草拟这个合同的,是从英国女王那里赢得独立的美国。美国制宪者制定宪法的时候,最大程度地融入了前面所说的合同理论,诚挚地相信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这拨老道的政治活动家,非但忠实于抽象的理论,也钟情于现实的功利算计,将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希望,寄托于要言不烦的宪法。在不民主的国家,最大的危险是“少数人暴政”,民主国家恰恰相反,它的最大的危险在于“多数人暴政”。在“多数民主”已成美国大趋势之际,防止“多数人暴政”很快成为立宪的主要目标,比如说,如何让人口最多的白人,不能依靠人多票众的优势,制定剥夺黑人权利的法律。除了这个“大算盘”,制宪者还有自己的“小算盘”。他们中,多数人出身贵族,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一定的财富,他们担心那些受教育程度低、一穷二白的、人多势众的白人农民,对他们实施“多数人暴政”。

因此,美国制宪者坚信,若要化解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就得保障少数人,哪怕是一个人的权利,因而,对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他们规定了几近苛刻的条件。时至今日,很多国家达成了一个共识: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保障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法保障的则是超多数人的利益;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强调的是多数人的同意,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在乎的是少数人的反对。

回头来看,刘少奇借以捍卫尊严的五四宪法,是基于什么目的而制定的?五四宪法是毛泽东应斯大林的三次建议而起草的,缘起于驳斥国际敌对势力对新中国的攻击,说我们的政府不是选举的,是通过枪杆子自封的。可见,制宪者需要宪法,不是基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不是防止“多数人暴政”的需要,而是一项对抗国际舆论的“门面工程”的需要。

当我们知道宪法出炉的动机,不过是一项“门面工程”,宪法不能给国家主席最最基本的保护,也就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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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文, 经济观察报

  1. 【章敬平:反人类罪与“门面工程”】 http://t.cn/zO59XAG 历史的长河中,这样的事情数不胜数,死的人很多,历史在胜利者面前是荣耀谱,后面是万千的死难~~~多少英雄泪,都在长河流逝中消失,一将功成万骨枯.历史就是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