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票不可以乱投

| 2011/12/29 | 无评论

如果民主投票没有一个上佳宪法的维护,会带来不少困难。

美国的民主政制曾经有百多年的光辉日子。我认为这难得的成就是源于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说来也奇怪,当年美国总统杰弗逊起草宪法时竟然忘记了把权利法案放进去。后来还是当时的前总统华盛顿在欧洲知道,立刻提醒,权利法案于是补加。

权利法案的主要功能,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包括产权,要有清楚的界定及保障。这是说,票不可以乱投,因为投票可以剥夺他人的权利。到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什么事项可以通过民主投票决定,什么不可以,是重要的学问。可惜之后的数十年,因为不同阐释的演进,权利法案的功能是被削弱了。半个世纪前在美国不能投票的事项今天可以。

没有明确权利法案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民主投票我是反对的。这是因为投票会导致分饼仔的效果,把某甲的权利转移到某乙那方面去。

重要的科斯定律说,清楚的权利界定及维护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民主投票,如果没有一个清楚的权利法案执行与维护,市场的运作一定会受到损害。弗里德曼曾经对我说,宪法是一回事,怎样履行是另一回事。他说,拉丁美洲的国家把美国的宪法搬字过纸,但搞得一团糟。另一方面,大家都知道,亚洲的国家推行民主政制,效果一般是令人尴尬的。

八十年代初期我极力反对中国以民主投票推行改革。这绝对不是因为我赞成独裁,也不是因为我认为北京是一个独裁政制。我没有跟进中国的政治体系,就是今天也不大清楚。我当时肯定的,是如果中国以民主投票推行改革一定不会有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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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专栏, 张五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