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土地私有制导致最严重的不平等,导致大部分公民受制于政府、丧失基本自由的不平等

2004年中国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产权,这是中国改革获得的一个伟大进步。但是,中国宪法仍然规定公民没有私有土地产权。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极少数不允许公民拥有私有土地产权的国家之一。

人类进步的历史表明,土地所有权是任何经济体制里最基本的产权。土地所有权具有特殊性是由于所有其他经济实体都只能存在于土地之上。土地的所有权最终决定一切其他经济实体的所有权。不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经济,最终会侵犯建筑于土地之上的其他私有产权。因此,如洛克及哈耶克等先哲早已论述过的,土地私有制是决定社会进步,推动民主宪政转变的必要条件。世界上所有的以演化方式建立民主宪政的国家,在政治体制转变之前,多数土地都不是政府或君主独占的。拥有土地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或君主的制衡是推动民主宪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即土地私有制是建立宪政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起源于土地制度改革,土地联产承包制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土地的使用权分派给农户,并且是以平均的方式,实际上是朝着土地私有化实施的重大改革。后来,乡镇企业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快速发展,都离不开中国早期土地改革奠定的基础以及后来开放城市土地市场。但是,由于在法律上农民和所有公民都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强权强势侵犯公民土地权益的问题愈加严重。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改革很脆弱,公民的权利很脆弱,社会稳定很脆弱。尤其当中国经济发展从以工业化为主逐步转向以城市化为主的时期,许多农民丧失了在改革初期得到的部分土地产权。土地带来的利益越大,没有法律保护的公民就越脆弱,社会冲突就变得更为尖锐、更为危险。

土地私有制与宪政

土地私有制是宪政的最基本部分,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宪政的核心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得政府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无处不在,使得公民自由能够得到保护。保证宪政最基本的体制就是民主制度。除美国、澳大利亚等殖民地起源国家以外,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都是从君主制过渡为民主制度。在此过程中,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土地私有制是前提条件。在20多年前的中国,关于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孰前孰后有过很激烈的辩论。在今天,在不少东中欧、前苏联国家成功转型,经济已经有了良好的发展之后,在中国面对越来越尖锐的社会问题之时,关于中国是不是亟需推动民主宪政改革已经是无需辩论的问题。需要辩论的是具体怎么做。

土地私有制问题是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决定性问题。关于土地私有制和宪政的关系,一个基本的要点就是,当一个国家的土地不是私有的时候,就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大到了不可限制的程度。当宪法不承认土地的私有产权时,惟一留存的对政府的限制是政府的自愿,而不存在外在限制的机制。这本身就从产权的基础上违反宪政的原则,使宪政成为不可能。的确,世界上任何一个宪政国家都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中国已经到了必须对土地的法律从基本上实施改革的阶段了。

土地私有制是宪政的必要条件

土地私有制究竟是宪政的必要条件还是宪政的充分条件,还是说土地私有制和宪政只是鸡和蛋的关系,是一同演变互为因果关系?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看,土地私有制都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如上所说,逻辑上的道理是,当国家所有的土地都是由政府拥有的时候,政府不受任何限制,这样的政府不可能演变出宪政的制度来限制自己。历史上的事实是,世界上不存在任何一个通过演变宪政的体制,其起源是土地完全由政府掌控。历史上所有通过演变产生的宪政,它的制度前提都是土地私有制。

世界史上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通过演化产生宪政的例子是英国。推动从绝对君主制向宪政转变的一个决定因素是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对王室有制约力量的基本社会力量(例如贵族),他们拥有和控制大量土地。而宪政的核心就是使他们对政府、对君主的制衡制度化。根据诺斯等记录(2009年),在17世纪末的光荣革命建立君主立宪制之前,英国的王室(国家)就只拥有相对很少的土地,绝大多数土地控制在私人和教会手里。在1436年,英王室只拥有3%的土地,而私人拥有约45%的土地(多数由贵族和绅士拥有),教会拥有其他20%-25%的土地。

实际上,在13世纪以前,在被认为是宪政起源的《大宪章》之前,英国的多数土地就已经控制在私人和教会手里,王室(国家)只拥有较少土地。作为君主立宪制的起源和体制安排,《大宪章》中的核心问题就是由谁来决定税收。而谁能决定税收是由土地所有者决定的。正是由于王室并不拥有所有的土地,因此,王室没有权力随意决定在别人的土地上收税。王室必须和地主商量,二者互相制约。《大宪章》明文规定,王室(政府)必须承认并保护私有土地产权。这是对政府权力制衡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基础。

美国的民主宪政体制产生于独立的那一天。在殖民地时期,当殖民者冒着生命危险进入美国的时候,他们的理想就是获得私有土地。按当时的殖民法律,每个到达美国的殖民者都获得了相等数量的土地。当时的殖民法律保护了他们在北美殖民地的土地产权。但是,当时英王乔治三世公开宣布所有英国在北美占领的土地最终权利属于英国政府。这样英国自赋了向殖民者随意征税的权力。这是导致独立战争的基本原因。当时,支持绝大多数美国人民争取独立的主要动机就是希望保护私人对土地的产权。从获得独立的那一天起,美国就有充分的、相对平等的对私人土地产权的保护。这是美国建立民主宪政体制的基础,也是几百年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战后出现的“东亚奇迹”中,东亚新兴经济体不仅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而且大多成功转变为民主宪政。奠定这些成功变化的共同基础之一就是土地改革。战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都实施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以平分的方式把土地分给农民,还以法律形式充分承认和保护农民以及全体公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私有制不仅奠定了这些经济体内人民的平等、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发展的基础,而且奠定了这些经济体的政治体制向民主化健康发展的基石。

当然,人们也会在世界历史中找到很多例子,一个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却并没有完善的宪政,比如,菲律宾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这表明,土地私有制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土地私有制仅仅是土地私有制,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完整的宪政。

土地私有制与社会平等

土地私有制是否一定会导致不平等?否!世界上最平等的国家,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等北欧各国,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更全面地说,土地私有制既不是不平等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政治平等的充分条件。但是,禁止土地私有制一定导致不可救药的不平等。那是因为禁止土地私有制,会使公民丧失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会导致政府的无限权力;会使民主制度成为不可能,也会令宪政成为不可能。换句话说,禁止土地私有制导致最严重的不平等,导致大部分公民受制于政府、丧失基本自由的不平等。

多年来,媒体大量曝光的触目惊心现象(地方政府强制拆迁,以胁迫甚至暴力抢占农民土地、城市居民民宅),清楚表明了公民在没有土地产权的条件下是如何丧失经济自由的。也许有些政府政策原本是为民生利益所设计。例如,国土资源部2006年推行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但是,只要公民没有土地的产权,他们就只能听任由地方政府决定的命运摆布。随着国土资源部这一政策推出,许多地方找到曲解政策、强制拆迁的“良好机会”。据报道,河北将拆建7500个村庄,由此“创造”建设用地50多万亩,成千上万农民被迫搬迁(见《河北日报》报道)。再例如,重庆市政府的《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及《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方案》,计划到2020年,要让近1000万农村人口出让土地,转为市民。为此,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重庆各高校动员拥有该市农业户籍的学生转为城镇户籍。拒绝转户的学生被以奖学金、入党甚至毕业证等事项相要挟(见《新京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39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公民没有土地产权的条件下,当地方政府有意侵占公民住宅的地产时,什么是保证公民这些基本权利的法律和物质基础?

产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有一种说法,任何国家承认的私有产权都是有限的。只要给公民土地的使用权,只要使用权可交换,就已经够好了。因此,并不需推动土地私有化。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事实上,这一说法都站不住脚。没有基本保护的使用权不可能成为产权的法律替代。

在任何法治国家里,承认土地私有权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保护土地所有者的产权安全;土地所有者拥有其产权的处置权,包括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出卖,何时出卖以及如何出卖等。的确所有国家对私有产权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有限制的。但是,在任何法治国家里,这种限制都是很小的问题,从不危及产权的安全,从不危及所有者对财产的处置权。例如,在美国和英国,许多发展好的社区对本社区内房舍的风格颜色有一定的限制。再如,在苏格兰,许多草地牧场都必须允许历史上遗留的步行的小路从中穿过,以方便大众或游客。以上所有限制都是限制私人的产权以保护公众利益。同时,政府必须保护私人的产权。

中国公民对土地所有权和宪政是否有需求

对于中国公民对于土地所有权和宪政是否有渴求,知识界有些人颇有怀疑。但是,无论历史还是现状都告诉我们,中国公民对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知道得很清楚,近现代革命、历代农民运动、或者暴乱,例如太平天国、辛亥革命等等,都与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诉求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也是从土地革命开始。中共获得政权后,最重大的政策就是土地改革,平均分配土地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承认和保护土地改革给农民带来的权利。该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此条款在“文化大革命”中的1975年修宪时被删除,至今仍然未恢复。中国公民同其他国家的人民一样,对产权、自由、民主、宪政有着很强的意识,很强的需求。中国近些年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冲突大多关系到土地产权。大量媒体曝光许多农民拼以性命保护土地。冲突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农民认为地方政府用强制的手段侵吞他们对土地拥有的天经地义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原本应该是宪法的基础。在地方政府与公民因土地而产生的冲突愈加激烈的时候,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与保护公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以基本法约束政府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原本正是宪政的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