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城乡居民之间不是阶级差别,而是古人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那样的等级差别。以消灭阶级为出发点,结果走到城乡之间出现等级之别。这应该也绝不是预设的社会改造的目标。至于阶级与等级有什么区别?一言以蔽之:“阶级”间“跳槽”易,等级身份变换难。

很久以后,我才弄明白,过去朗朗上口的“十亿人口、八亿农民”,既不是历史的必然,更不是一种自然现象。不论实际上靠哪种职业谋生,“农民恒为农民”不变,这其实是一整套制度安排的结果。至于如何成就了这么一套,那么今天我们可以说,老大哥的榜样、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以及遭遇到的“实际情况”,怕是混合在一起发挥的作用。

制度安排为什么非同小可?答案是制度有刚性。这里“刚性”的意思,指的是制度安排依赖国家强制力。不是你情我愿,以大家的自愿为基础,高兴就办,不高兴就不办。制度带有强制性,不情愿也非照办不可。制度性的强制也不是一般的强制,如街上偶遇强凶霸道的那类,靠拳头或拳头威胁就“把成本强加到别人的头上”。国家强制力如诺斯说过的,不但最具规模经济的特点,还用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层层包裹起来,成为“惟一合法的强制力”。这样办起事来,后盾强大,师出有名,所以执行的成本很低。像小小一张户口卡片,为什么把多少大活人都治得个服服帖帖的?国家强制力使然也:你不照办,那就可以把你办啰——而且前后左右的,谁都觉得你错、错、错,反正就是该办。

在开始的时候,限制公民自由迁徙、禁止农民转工进城以及在户籍、粮油供应、教育、就业等方面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要面对的无非是一连串看似无关的“实际情况”:粮食供应困难,民工流动带来的交通压力、住宿压力、就业压力,以及种种偶发的“流离失所”境况。有问题当然要解决,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一道道政策措施见招拆招地加上去,仿佛不经意之间,城乡之间就挖出了一道大壕沟,普通人再也不能越雷池一步。

其实,任何“实际问题”都有不同的成因,也都有不同的解决办法。粮食供应紧张吗?成因可能是天灾,可能是生产方面缺少技术支持,可能是农民种粮没有积极性,也可能是运销不畅,或销售价格被压得太低,以至于刺激了过度消费;还有的可能,干脆就是相关统计数据不真实,“实际情况”背离了实际。至于应对粮食问题之道,不但不同的成因要用不同的办法,就是同一个成因也可选不同的解决办法。

问题是决策者在决定应对办法和政策时,到底面临哪些可能的选择?好比驾车前行,如果正前方冒出一座山,或者出现一堵墙,那我们就无法直行,只好绕道选择其他可能的通行之路。决定经济政策和办法的时候,究竟什么才是碰不得的“山”或“墙”呢?那要取决于当事人怎么看世界,也就是他们的观念,特别是有关权利安排的观念。如果在一套观念下,“自由迁徙”被看作是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那我们解决任何实际问题,都不可以把消除、限制人民的自由迁徙权,当作一个“选项”。因为那就是一座山,或就是一道墙,非要去碰撞,车毁人亡。

还说粮食困难。不让农民进城,城外种粮的竞争加剧,城内吃粮的竞争减弱,当然有利于解决粮食供求失衡的困难。但这样看世界、选政策,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把“人往高处走”看作天经地义的农民也可享受的权利。为了解决粮食困难,可以左加一道、右加一道地对农民的迁徙自由权予以限制、消除直至禁止。累加起来,“解决实际经济问题”就走向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方向。

斯大林不太把苏俄农民的权利当回事,容易理解。布尔什维克搞的是城市革命,圣彼得格勒城一声炮响,工人赤卫队打开冬宫的大门,就拿下了国家政权。按照阶级理论,农民基本上不是无产阶级,而是小资产阶级,其中富裕的部分还挂得上资产阶级。所以无产阶级国家一旦确立了加快工业化的目标,就可以对不起农民。从余粮征集制到“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限制富农到消灭富农,列宁的合作社纲领很短暂,斯大林的“改造农民”才是苏联模式的正统。

中国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路线,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长期靠农村根据地,靠动员农民、武装农民而夺得天下。为什么进入国家工业化时期,在对待农民权利的问题上,中国居然与苏联基本上亦步亦趋?我的理解,在长期残酷的战争环境里,革命者要靠牺牲自我、前仆后继地抛头颅、洒热血,才可能实现以弱胜强。搞革命连个人的性命都可以不要,其他权利又何足道哉!转到搞建设、实现国家工业化,“小我服从大我”的革命逻辑依旧,一旦确定了国家的整体目标,任何个体的权利都是可以牺牲的。

在革命传统下,“个人权利”根本就不可能被看作一座碰不得的山,也不可能被看作一道撞不得的墙。于是一旦面对实际问题,压缩个人权利很容易就被选为实现整体目标的手段。在很多情况下,只要可以压制个人权利,“整体目标”还真的就能够快速实现。这样,一次得手再来一次,用进废退,来来回回就压出了一条路。如此氛围之中,甚至“坚持保障不侵犯他人自由的个人权利”,也被广泛看作是一种不道德的权利主张。事实上直到今天,虽然公民权利得到了过去不可想象的张扬,但具体的目标压住抽象的个人权利,还是可以在很多场合看到。

没有根据可以说,当年为了解决那一点粮食问题,决策者就定下了非把农民变成“二等公民”的系统目标。我不相信有这回事。问题是事情有自己的展开逻辑。国家强制力也是稀缺资源,也一样服从尽可能节约成本的经济定律。让进城农民回乡下去,是可以立马减轻粮食需求的压力,但回乡农民再流动进城又如何处理?于是,户籍、粮本、就业等一道道限制加上去,总结果就是走向系统的城乡分割。

过去划阶级的根据,按列宁之说,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据此,完成了国有化、集体化之后的苏联和中国,城乡人民都在公有制下讨生活,应该不至于在经济权利方面出现系统的差别。可是实际的观察与体验,和理论上的预言完全不同。1965年北京一位参加农村四清的大学老师到上海我就读的中学作报告,讲出的一个细节让同学们受到极大的心灵冲击:“工作队员下乡不敢拿出小镜子来梳头用,因为这是老乡们从没见过的奢侈之物”。回想起来,这是我第一次感悟到城乡差距的皮毛。三年后自己上山下乡,在农村生活了很长一个时期,才明白我们的城乡居民之间不是阶级差别,而是古人所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那样的等级差别。

以消灭阶级为出发点,结果走到城乡之间出现等级之别。这应该也绝不是预设的社会改造的目标。至于阶级与等级有什么区别?一言以蔽之:“阶级”间“跳槽”易,等级身份变换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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