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需重新审视地主剥削农民

| 2012/06/04 | 无评论

有研究者(如高王凌)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实际地租,要明显低于合约地租,甚至在地主与佃农的冲突中,官府更多地倾向于佃农。

土地应该是人类最熟悉的事物,当人类祖先四脚着地后尤其如此。但我们对土地还很陌生,因为人们其实还远没有完全知晓土地对人类的恩惠,也没有理解穷尽土地的性质。直到今天,我们还在犯着因错误理解土地所导致的错误。

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一个有数千上万年文明史的社会中,在一个至少有数千年农业史的社会中,还没有搞定土地问题。直到很晚近,这个社会还饿死了以千万计的人;直到最近,还有人把这一悲剧归因为自然灾害和土地太少。就在当下,一方面是用低价从农民手里夺得大片土地,另一方面又是楼价高企;一方面是有人因强拆而自焚,另一方面又是巨额的土地财政。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问题,而问题来自我们对土地制度还缺乏深入和透彻的理解。这正是我们要继续研究土地制度的原因。

首先是,现存土地法律框架的基础理论把土地看成是一种生产资料。当后者被论证需要“公有”的时候,土地似乎也要公有。但事实证明,“生产资料公有”不仅没有带来预期的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反而使生产效率低下,更不公平。同样,解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未六十年代初的大饥荒,也要追溯到土地所有权公有的问题上。然而,土地公有是不是错了,如果错了,错在什么地方,到现在还没有完整和明确的答案。甚至关于三年饥荒的原因,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和争论。无论观点如何,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土地制度问题。

再往前追溯,土地公有化的序曲是土地改革(被简称为“土改”)。土改据说是为了改变中国农村土地过于集中的现象,革除几千年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然而,又有大量土地史的研究(如赵冈和陈仲毅的研究)表明,至少在明、清、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的土地分配相当平均;即使在土改时期,当代研究者的数据表明,土地集中度远在土改推行者的估计之下。

更令人惊奇的是,有研究者(如高王凌)指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实际地租,要明显低于合约地租,甚至在地主与佃农的冲突中,官府更多地倾向于佃农。这又使得“地主剥削农民”的判断(土地改革的依据之一)需要重新审视。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看,租佃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成千上万个租佃交易形成的市场地租率是有价值的价格信号,能够引导人们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市场关系在近代以来遭到抨击和否定?再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许多佃农不遵守签订租佃合约时的交租承诺?这显然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再往后,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尤其是近十年的土地制度仍然令人关注,并多有争议。有研究者(如张五常)称,中国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县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土地价格的竞争上,价格甚至可以降到为零为负。只要县政府从增值税的份额中能够拿到足以抵偿土地成本的利息,这样做就是合理的和有效的。这种论点道出了租与税之间的某种互替关系,而这种关系并没有在以往的经济学理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在另一方面,县政府的这种作法仿佛它们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我们知道,中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这种情况使人感到,在县竞争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犯。

由租税互替的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土地产权的性质。虽然土地的稀缺性在土地产权生成中有着重要作用,但保护土地上劳动成果,从而一般地保护所有产权、维持秩序和公正裁决的公共服务同样决定着土地产权的存废。一般而言,以暴力为后盾的公共权力,对外必须进行领土自卫,也可能进行领土扩张;但对内而言,可不可以直接介入土地产权的操作,甚至对已有土地产权进行侵夺?这就需要探讨,有关土地产权,公权力的边界应该在哪里。对内的边界,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将有关土地的权利分为主权(领土)和私有土地产权也许是一个好的制度结构。而对外的边界,就更为复杂,这涉及到国家间竞争甚至战争的规则。

总之,随着对历史更多的了解和研究的展开,土地制度的问题反而显得愈加复杂,有更多的疑惑需要澄清,土地制度之谜还没有最终被揭开,这正是这一题目吸引了众多有才华的学者的原因所在。

(作者为山东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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