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杀死吴英的是制度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这两点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1986年,《人民日报》记者孟晓云到浙江温州采访,在一个长篇报道中,她用了这样的一个开篇:“傍晚,过了六点,国营商店关了门,个体户便活跃起来。”
这是一个充满了寓意性的情景:阳光下的市场是属于国营企业的,黑夜则属于个体户。
在孟晓云那篇充满了正面报道气质的通讯中,她并没有涉及这样的内容――就在当时,一群属于黑夜的“金融鼹鼠”正让温州陷入空前的混乱。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在那时已有“半壁江山”之称,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然而国营的金融机构完全无法提供任何服务。在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了建国之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遗憾的是,它的招牌仅仅挂出一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摘除了。从此,民间金融在毫无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转入地下。从1985年之后,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由于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转化为恶性的高利贷事件,当地人称“抬会”。到1986年春夏,资金链突然断裂,各地相继爆出会主潜逃的消息,抬会体系瞬间雪崩。短短三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这是1949年迄今,最为恶劣的金融破产事件,地方政府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来平息民愤。一位33岁、名叫郑乐芬的妇女被当成罪大恶极的首犯,判决死刑。
令人惊奇的事情是,郑乐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后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处决,在这段时间里,浙江法律界对死刑判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郑乐芬的辩护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
而法院是以投机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从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郑乐芬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郑对会员收款、清点、记帐、付款,均按约定的事件和数额办理。抬会崩盘后,当事人均认为,他们跟郑乐芬的交易属于你情我愿,没有骗取钱财的动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
就在郑乐芬被处决的1991年,在距离温州600公里之外的金华东阳,一位时年10岁的乡下姑娘吴英,正背着书包,走在去小学的土路上。她不会料到的是,二十年后,她将步郑乐芬之后尘,成为另一起民间金融事件的牺牲品。今年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被告的死刑判决。在过去的两周内,舆论界及法律界出现了一股为吴英求情的热潮。
当年致郑乐芬于死地的投机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决死刑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过去的两年里,有另外两位浙江籍女性――丽水的杜丽敏和台州的王菊凤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诉求放在了地方官员贪腐和资产处置的不正当性上,有传言,东阳当地政府官员私自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而吴英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事实,以致于十多位官员集体向上级写信陈请,希望严惩吴英。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些人是杀死吴英的“凶手”。
然而,在我看来,事实要深刻得多。真正杀死吴英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制度本身。
中国自从开始现代化运动之后,国家主义――它有时被称为国家资本主义,有时则又叫国家社会主义,一直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思潮。孙文当年提出著名的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的宗旨就是“节制私人资本,发达国家资本”,国民政府在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之后,国有资本便开始全面控制金融业。到1948年,国家资本在银行资产中的比例超过了90%。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不改国策。到1986年,台湾政府当局仍然控制了79?9%的银行资产,其金融自由化的到来,是随着党禁的开放而逐步开始的。
在大陆地区,1949年5月,人民解放军攻占上海,在半个月后就关闭了上海证券市场。1956年之后,更是全面禁止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到1978年之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私人企业的复苏,民间对金融的开放产生了强烈的需求,1984年方兴钱庄的出现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然而,金融业的开放远远滞后于其他的产业领域。1990年代之后,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了比之前更为严厉的打击。在1993年,北京爆发了轰动一时的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沈太福最终以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死刑。
无论是投机倒把罪、贪污行贿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核心主题在于探索如何全面遏制现行体制外的民间金融业。在现行经济犯罪活动中,被处以死刑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增值税发票犯罪,另一项就是非法集资。
但让人担忧的是,即便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之下,处于非法地位的民间金融业似乎仍然有扩大之势,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时期,一旦银根开始紧缩,地方高利贷市场就如同河床突然收窄,“水位”顿时抬高,这一景象我们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已经目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仅温州地区的地下金融资金就高达1600亿元,若以一个“庄头”运作10亿元来计算,那么就活跃着160个“吴英”。放眼全国,大大小小的“吴英”当以万计。
所以,如果不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吴英案,拯救将无从谈起,悲剧将继续发生。
1月25日,著名大律师、八旬老人张思之发表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公开信。在信中,张思之重点表达了两个观点:其一,吴英所集资金大多流入当地实体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故无诈骗之行为;其二,“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状,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这两点分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吴英案做出了剖析,尤其是第二条,当是案件纷议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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