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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非法集资罪可恶到极点

我觉得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我本人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人,我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这是最典型的犯法,我已经做了好多年了。

我觉得非法集资这个罪名是彻底不成立的,我本人就是一个非法集资的人,我是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这是最典型的犯法,我已经做了好多年了。

我在山西做的小额贷款,是扶贫的慈善性的机构,本来我用自己的钱,朋友捐赠的钱,但是这个钱数量太少了,后来我就吸收存款,在当地农村向农村的村民吸收存款,然后把钱作为小额贷款放出去。

这个事情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山西省的省长写了条,非常好,要发展,要保护,银监会的领导去看了也要支持,而说要。而且他们这些领导都出钱捐赠给我这个基金会。在这个情况下你能把我抓起来吗?

这说明这条法律是完全不成立的,当然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因为我是做慈善的,所以就不抓我。请问如果我是牟利的话,是不是就要抓呢?做慈善损己利人,当然很好。但如果能够赚钱,利己利人不是更好吗,我又做了慈善,又赚了钱,为什么就不好了呢?

可见这个问题思想上有严重的缺陷。你把大家的钱集来,管理上乱七八糟,把钱花完了,最后还不了了,这也是不行的。所以也不能说你做慈善你就可以非法集资,你必须把它管好,但是问题又来了,做生意是有赚有赔的,谁能保证永远不赔呢,赔了就是非法了?

我们要看到这个事情的复杂性,找不出十全十美的界限来定义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既然如此法律就应该暂时不实行,经过更好的参考,我们可以参考外国,香港,美国、欧洲这些国家他们是怎么处理这些问题的,我觉得跟我们的处理完全不一样。

张星水律师曾经接过陕西的一个案子,很好的一个企业它是非法集资来的,但是做得很好,创造了财富,帮助了就业,最后把他抓起来,这个企业就此完蛋。

政府干了损害公民利益的事情,本来政府要保护公民利益,你把非法集资人抓起来,一个好好的企业被你搞掉了。这条法律是可恶到极点,要把这条法律废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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