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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吴英若死必成冤死鬼

设立在违背产权保护、交易自由基本原则上的、维护金融垄断的罪名,永远存在合宪性与正当性方面的缺陷;以此罪名进行定罪,结果永远是逻辑不通、被告人不信服、公众不满意;如果吴英被核准死刑,从历史的眼光审视,有朝一日,她必被认定为我国法制史上的又一个“冤死鬼”。

设立在违背产权保护、交易自由基本原则上的、维护金融垄断的罪名,永远存在合宪性与正当性方面的缺陷;以此罪名进行定罪,结果永远是逻辑不通、被告人不信服、公众不满意;如果吴英被核准死刑,从历史的眼光审视,有朝一日,她必被认定为我国法制史上的又一个“冤死鬼”。

在已有“诈骗罪”罪名的情况下,国家设立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金融垄断。“合同自由”及2004年“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入宪,保障了公民有权利去选择交易对象,协商交易价格。国家强行推广金融垄断、维护垄断定价,没有合理性和合宪性。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的“金融秩序”,本就不是“正常金融秩序”,又何来侵犯“正常金融秩序”呢?

退一步讲,即便垄断金融秩序即“正常金融秩序”,“集资诈骗”也未对其构成侵犯:金融秩序由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交易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也难以被认定为是抛开银行进行了“私下”交易。相反,他们是难以进入“正常金融秩序”者,当然谈不上破坏了“正常金融秩序”。

或许可以说:是某些银行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高利贷的借款人当然不是自愿抛开银行的——是银行不愿意借给他而已;贷款人的钱,也是因为存在银行利息太低——存进去就以为这损失,所以才迫不得已甘冒风险将自己的钱借给他们认为价格比银行合理、但风险比银行高的人。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业暴利超过烟草和石油”。其实,这样的结论并不该令人吃惊。中国的银行坐享全世界最高利息差,作为垄断者,一手掠夺存款人、一手掠夺贷款人,没有暴利才该令人吃惊。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例子:有的批发市场盘踞着黑社会成员,他们的手法就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农民必须把菜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他们,如果以高一些的价格卖给别的收菜的,那么,卖菜的和收菜的就倒霉了——轻则连打带骂,重则断手断脚,甚至送命。这些黑社会成员靠武力维护垄断,目前的“正常金融秩序”是靠司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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